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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英诉被告颜昌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英,颜昌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李小英,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爱民,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389677。委托代理人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752817。被告颜昌芝,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英与被告颜昌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昌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昌芝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英撤回对被告颜昌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李小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