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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志芳与杜传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芳,杜传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68号原告张志芳,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杜传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芳与被告杜传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芳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芳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志芳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