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志芳与杜传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芳,杜传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68号原告张志芳,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杜传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芳与被告杜传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芳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芳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志芳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