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文新与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文新,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文新,女,45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景友,男。再审申请人赵文新与被申请人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赵文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一审法院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安装义务,对申请人要求返还缴纳的燃气管道费25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是错误的。2008年6月份被申请人开发城子河区城区幸福小区,当时定当年12月份交工。2008年被申请人开发的1、4、6、7号楼共计400余户都没有交燃气安装费,可时隔三年后,被申请人开发的即申请人动迁的2号楼才交工,却让交燃气安装费,同样2008年签的合同,为什么有的交燃气安装费,有的不交,这明显显失公平。燃气安装费属楼房配套工程,含在楼房总价内,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燃气安装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审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008年6月4日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虽没有约定燃气安装费由谁承担,但根据交易习惯,被申请人楼房竣工后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通知申请人交燃气安装费,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获得通知后,于2011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交纳燃气安装费2500元,被申请人为其开具收据一张,该收据应视为对原协议的补充。一审法院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安装义务,对申请人要求返还缴纳的燃气管道费25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的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其他住户是否缴纳该费用,系被申请人与其他业户另一法律关系,该申请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赵文新再审时未能向法庭提供新证据证实其申请理由,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赵文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文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广东审 判 员 武建明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