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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孟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369号罪犯孟保。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孟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