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梁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益民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6726-9。委托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剑斌,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梁剑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与被告梁剑斌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陈淑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方艺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