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宝武与曹国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武,曹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宝武被告曹国松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青谭民初字第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查封、扣押、冻结。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