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谭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宝武与曹国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武,曹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宝武被告曹国松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青谭民初字第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查封、扣押、冻结。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