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贵华与安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贵华,安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14号原告靳贵华,男,1951年6月5日出生。被告安振民,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贵华诉被告安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贵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贵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贵华撤回对被告安振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