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进法与苏州新港市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进法,苏州新港市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508-1号原告沈进法。委托代理人冯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港市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石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进法与被告苏州新港市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