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林忠年、陈美清、廖仲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林忠年,陈美清,廖仲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忠年,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陈美清,女,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廖仲权,男,汉族,1984年10月03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美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