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宗坤与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宗坤,高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50-1号原告:马宗坤,农民。被告:高金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宗坤诉被告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宗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金荣价值200000元的废菌包加工设备及半成品,并提供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梁山县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宗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金荣价值200000元的废菌包加工设备及半成品。二、查封原告马宗坤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梁山县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