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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旺超轩彩钢房厂与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旺超轩彩钢房厂,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508号原告天津市蓟县旺超轩彩钢房厂。经营者周文国。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国诉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文国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