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卫东与被执行人才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才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东,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才忠民,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卫东与被执行人才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才忠民在锦州市二郎洞村灵泉福园内出资修建的三间半平房及祭奠用的焚烧炉,查封期限三年,目前尚不具备执行变现条件。此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