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锦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赵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锦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赵斌,南通航大风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曹锦琪,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玥,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斌,农民。被告南通航大风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人民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锦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赵斌、南通航大风能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审 判 长 孔大鹏审 判 员 杨东旭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