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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邱满坡申请执行庄海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邱满坡,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庄海涛,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邱满坡申请执行庄海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