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孙昭伟诉郎春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昭伟,郎春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孙昭伟,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三岗乡山头村后乡约房屯。被告郎春超,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南湖大路5962A号793厂43栋2单元101室。在本院审理原告孙昭伟诉被告郎春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昭伟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昭伟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昭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