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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杨青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857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揽镇。委托代理人XX祥,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海,男,生于1979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泓燕人民陪审员  苏茂德人民陪审员  王永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