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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柳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与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结婚时候身体健康,婚后有病,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没有尽到妻子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法庭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擅自退庭,本院按照缺席处理。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