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宇。组织机构代码:66968528-3。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鹏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