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4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湘E×××××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广州市萝岗区广汕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联华路口向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任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任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其因被车辆碾压致头颅及胸腹腔内严重损毁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有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穗公交萝认字(2015)第440128201500009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萝公(司)鉴(尸)字(2015)J-06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清伟李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