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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月6日,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30日,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