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良毛、林国倩与朱国会、朱学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毛,林国倩,朱国会,朱学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王良毛,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国倩,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国会,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学俊(又名朱俊),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习,系颍上县耿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毛、林国倩与被告朱国会、朱学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良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家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