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执行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周开稳、周红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梅,周开稳,周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周积寿,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开稳,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周红莲,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与被执行人周开稳、周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6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雪梅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