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2013年1月—2014年12月),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72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申请人王某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月—2014年12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