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小梅与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梅,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赵小梅,女,汉族。被告栗跃华,男,汉族。被告姚桃英,女,汉族。被告常永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梅诉被告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梅撤回对被告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梅负担。审 判 长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张秀锦人民陪审员 侯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