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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小梅与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梅,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赵小梅,女,汉族。被告栗跃华,男,汉族。被告姚桃英,女,汉族。被告常永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梅诉被告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梅撤回对被告栗跃华、姚桃英、常永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梅负担。审 判 长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张秀锦人民陪审员  侯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