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蒋甲与蒋乙、蒋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蒋乙,蒋丙,蒋丁,蒋A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蒋甲。被告蒋乙。被告蒋丙。被告蒋丁。被告蒋A。原告蒋甲与被告蒋乙、蒋丙、蒋丁、蒋A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