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秋连与赵桂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连,赵桂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朱秋连。被告赵桂平。原告朱秋连诉被告赵桂平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秋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朱秋连承担。审 判 长 孟凡强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