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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秋连与赵桂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连,赵桂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朱秋连。被告赵桂平。原告朱秋连诉被告赵桂平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秋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朱秋连承担。审 判 长  孟凡强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