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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孔小开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小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652号罪犯孔小开,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2009年2月1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小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9672.56元(已赔偿10000元,有家庭低保证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小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小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孔小开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小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