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渠与廖新松、卢翔志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渠,廖新松,卢翔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李渠,男。被申请人廖新松,男。被申请人卢翔志,男。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李渠申请支付令一案,因申请人李渠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应予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本案申请费2553元,依法减半收取1276.5元,由申请人李渠负担审判员 胡兵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