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钧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钧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海。被告:山东钧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钧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钧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钧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89元,减半收取1154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0494.5元,由原告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审 判 员 杨 政人民陪审员 陈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