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文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