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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佩勋与邵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勋,邵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刘佩勋,男,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邵有春,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刘佩勋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邵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有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邵有春及其财产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