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佩勋与邵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勋,邵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刘佩勋,男,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邵有春,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刘佩勋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邵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有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邵有春及其财产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