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南二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石祥与李五女相邻关系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祥,黄家石,李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祥,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儋州市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黄家石,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海南省渔业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五女,女,193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石祥、黄家石与被执行人李五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令:“李五女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厨房,为黄石祥、黄家石提供一条1.5米宽的通道。”权利人黄石祥、黄家石于2011年8月19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历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赴执行现场进行了拍照、张贴强制搬迁公告等执行措施,同时向当地居委会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征询意见和评估执行风险。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历史积怨较深,加之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一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被执行人可能实施不可预见的极端行为,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终结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永强代理审判员  何 亮代理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