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陈基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方凤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峥嵘,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基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厦门市轮轩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