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2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正,男。因盗窃于201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2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现李某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白 鉴 波审 判 员 姜 君 伟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