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50-1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戴永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董事长。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在定远辖区,本院将此案移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