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理利与周蕾、金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利,周蕾,金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66号原告:张理利,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峰、陈晓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蕾,驾驶员。被告:金磊,居民。委托代理人:周雷,驾驶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龚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香,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的原告张理利与被告周蕾、金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由于被告周蕾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雅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