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胡银玉,熊昌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5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负责人唐莉,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婷婷,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昌发,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胡银玉,女,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熊昌发,身份信息同上,系被申请人胡银玉的丈夫。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折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丰田2700越野车(车架号码JTEBX3FJ2EK151712,发动机型号2TR1346380)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1、截止2015年3月16日,借款本金251291.06元,手续费6150元,滞纳金766.98元,透支利息1974.12元,从2015年3月17日起,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按每月1025元收取,至付清时止;2、本案律师费15600元,申请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2月21日,重庆车天车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甲方,被申请人熊昌发为乙方,签订《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以消费贷款方式购买丰田2700车辆(车架号码JTEBX3FJ2EK151712,发动机型号2TR1346380),车价429000元,首付车款129000元,银行按揭贷款300000元,按揭消费期限36个月(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1日)。当天,被申请人熊昌发为乙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为甲方,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400320000190),主要约定:“乙方向汽车销售商重庆车天车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丰田2700),车辆总价为429000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129000元,剩余购车款乙方申请通过其在甲方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30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熊昌发为乙方(抵押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为甲方(抵押权人),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乙方(债务人)所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400320000190,下称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约定,抵押物为丰田2700车辆(车架号码JTEBX3FJ2EK151712,发动机型号2TR1346380)。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熊昌发透支贷款300000元。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熊昌发发出《关于宣布熊昌发提前贷款到期的函》,主要载明:熊昌发先生:你于2014年2月21日与我行签订了金额300000元,期限36个月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截止到2015年3月15日,你已连续违约5期,累计违约7期,积欠我行贷款本金、手续费、滞纳金及透支利息共计68523.16元,贷款本金余额191659元,根据合同约定,我行正式宣布本笔贷款到期,同时支付合同项下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所有费用。审查中,被申请人熊昌发、胡银玉向本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认为申请人列举的债务中重复计算了手续费和滞纳金,利息计算有误,律师费不应计算在实现担保的债务中。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熊昌发于2015年5月21日偿还借款本息4.5万元的证据。本院认为:虽然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提交了《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关于宣布熊昌发提前贷款到期的函》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但被申请人对手续费、滞纳金、利息、律师费有异议,且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5年5月21日偿还借款本息4.5万元,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较大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赵嘉志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谢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