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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深圳市玉姬玉妍美容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深圳市玉姬玉妍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原告王莉莉,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蔡虎,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与文心五路交汇处保利文化广场负一楼PL-B143。法定代表人李佐强。被告深圳市玉姬玉妍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香蜜三村天健名苑B座5D。法定代表人夏午玉。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玉姬玉妍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田区,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玉妍美容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