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破(预)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金晓与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金晓,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破(预)字第7-1号申请人:郑金晓。被申请人: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波,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4月13日,郑金晓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通知了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郑金晓对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享有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11748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成立,同日经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现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对郑金晓的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郑金晓享有对被申请人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现郑金晓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郑金晓对乐清市田兴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