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梯云东路。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初,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夏先国,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新建巷社区洞庭大道1791号。法定代表人戴成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