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立行非执字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增城市卫生局与张兴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增城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行非执字3号申请人:增城市卫生局,住所地: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叶炳维委托代理人:谭国良,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收到申请人增城市卫生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卫医罚(2014)26号)作出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5000元,合计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增城市卫生局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增卫医罚(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作出当日送达。被处罚人张某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该权利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1月22日起,申请人增城市卫生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最迟应当于2015年4月2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显然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综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增城市卫生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友审判员 林伯龙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