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秀玲与何孔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何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