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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秀玲与何孔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何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