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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怀俊与无锡微尔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俊,无锡微尔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孔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微尔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542969-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振发五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峰。张怀俊申请执行无锡微尔韧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尔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微尔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怀俊货款8282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应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张怀俊预交),由微尔韧公司负担。(张怀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微尔韧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微尔韧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怀俊)。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合计为830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微尔韧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微尔韧名下仅有少数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微尔韧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该车辆由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本案已办理了轮候查封,但因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无对外投资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微尔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83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仁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