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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方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方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林某,男,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方某,女,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方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继亮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