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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连恒与褚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连恒,褚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徐连恒。被申请人褚光聪。申请人徐连恒与被申请人褚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褚光聪名下车牌号为鲁N×××××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