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民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重字第4号原告: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太白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树军,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登乾,镇长。被告: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鱼台县城北环路王鲁镇七所楼村。法定代表人:李作锋,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艳玲、孔德志,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济宁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孔剑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