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颜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XX,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XX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玉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XX与同案人陈XX(另案处理),于2015年1月15日10时许,携带作案工具“T型撬”,驾驶1辆电动车到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天宇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罗XX停放在网吧门口的1辆三菱牌助力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及赃车的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XX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颜XX与同案人陈XX(另案处理)携带1支“T”型撬,驾乘1辆电动车到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天宇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罗XX停放于该处的1辆黄色三菱牌助力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颜XX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及追回赃车的照片。2.经被告人颜XX确认无误的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颜XX于2015年1月15日10时许在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天宇网吧”门口,开走1辆黄色三菱牌助力二轮摩托车。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颜XX窃得的黄色三菱牌助力二轮摩托车1辆及作案工具“T”型撬1支。追回的赃车已发还被害人罗XX。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三菱牌助力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5.被害人罗XX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5日5时许,他驾驶1辆黄色三菱牌二轮摩托车到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天宇网吧”上网,将车停放于网吧门口。当天14时许,派出所的民警进来网吧询问是否有人丢失摩托车,他才知道车辆被人偷盗。6.被告人颜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5日10时许,他和陈XX因缺钱花用,携带作案工具“T”型撬,由陈XX驾驶1辆电动车载他到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天宇网吧”门口,乘无人之机盗走停放于该处的1辆三菱牌助力二轮摩托车。颜XX还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陈XX就是一同到“天宇网吧”门口盗车的人。7.被告人颜XX的户籍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颜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颜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颜XX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