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德英与北京市房山区建人外语艺术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英,北京市房山区建人外语艺术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46号原告张德英,女,1969年7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建人外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行宫园小区二里14-10。法定代表人杜爱军,园长。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英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建人外语艺术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德英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德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