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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茂吉抢劫罪,王茂吉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茂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49号罪犯王茂吉,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徽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茂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王茂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王茂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茂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