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奥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刘明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洲,叶亲斌,刘美娇,上海奥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刘明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真烛建材有限公司,叶亲灼,魏文静,叶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4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亲斌,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刘美娇,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奥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亲灼。被告上海刘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添明。被告上海真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亲斌。被告叶亲灼,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魏文静,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叶德安,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叶亲斌、刘美娇、上海奥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刘明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真烛建材有限公司、叶亲灼、魏文静、叶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